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名称一般以马来文或英文名为主,以SDN BHD后缀结尾。根据马来西亚1965年公司法令,企业在注册公司和变更公司名称时,均需要事先获得公司注册处(SSM)处长的批准. 马来西亚对公司取名有一定的限制,名称查册需递交PNA42表格申请名称搜索,如果名称中含有需部长审批的字样,申请者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获得批准。
企业在为马来西亚公司取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公司名称含有除了马来语或英语以外的单词,必须解释该单词的含义;
- 如果是自行创建的单词,需说明该单词含义
- 允许以个人姓名做为公司名称,该名字需来自章程大纲中指定的董事姓名。如果需要用董事直系亲属的名字命名,则需要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以下是明文禁止不能用于公司名称的单词:
- 禁用亵渎神灵或可能冒犯公众的名字;
- 禁用与宗教元素相似的名字;
- 禁止公司名称与知名跨国类似的公司名类。
- 禁止用与皇室成员或皇家有关的名称,包括“皇家(Royal)”、“国王(King)”、“王后(Queen)”、“王子(Prince)”、“公主(Princess)”、“皇冠(Crown)”、 “帝国(Imperial)”等;
- 禁止名字与州或联邦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当局或政府机构或任何市政当局或其他地方当局有关,包括含有“联邦(FEDERAL)”、“州(STATE)”或“国家(NATIONAL)”等字样;
- 禁止起名与任何东盟、英联邦或外国政府或与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或有关,包括包含“东盟(ASEA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北约(NATO)”,“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等.
- 禁止名字与任何政党、社会、工会、合作社或建设社团有联系。比如:“银行”、“银行家”、银行事务”、“土著”、“局”、“工商会”、“制造商会”、“特许“、”学院“、”消费者“、”理事会“、”信贷“、“汇”,”执行者“、”公平价格“、”财政“、”基金会“、”基金“、”保证“、”机构“、“保险”、“投资”、“租赁”、“马来西亚制造”、“主要(prime)”,“注册局”、“财政部”、“信托”、“单位信托”、“大学”等特别字眼
如果申请人或公司的发起人有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或专业团体的书面批准,则可以使用与上述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监管活动有关联的起名。在申请公司名称查册时,附上该授权函或批准函。
更多有关马来西亚取名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或下载文档:《马来西亚公司取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