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马来西亚公司的注册之道!为何有的需要本地董事,有的却不用?来看最权威答案!
大家有没有对秘书公司为什么一定要有本地董事这个问题感到困惑呢?同时,为什么有些秘书公司却可以成功注册而不需要本地董事呢?别急,今天我为大家揭开这个谜底,摆出事实、讲证据,最权威的答案当然要从公司法来解释!
让我们先来看看马来西亚2016年的公司法第196章节,它明确规定了董事的要求;公司法原文如下:

第196章第一点明确规定,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也就是我们常注册的SDN. BHD.,需要至少有一名董事。而第4点则特别指出,满足最低董事要求(即至少一位)的这位董事需要:
1) Ordinarily reside in Malaysia (在马来西亚常住);
2) Having a principal place ofresidence in Malaysia (在马来西亚拥有主要住所)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Ordinarily Reside(经常居住)和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主要住所)。在法律术语中,Ordinarily reside用于描述一个人通常居住的地方,指的是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居住地,而不仅仅是暂时停留的地点。
Ordinarily reside 这个术语非常重要,它被用于法律文件、合同或法律规定中,以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税务义务、居民身份、福利资格等重要判断依据。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 指的是长期居住的主要住所,是在法律和税务上被视为个人主要居住地的地点。了解税务原理的朋友应该知道,它通常用于确定个人的居住状态、税务义务和其他法律问题的重要依据。
那么,没有本地董事就注册成功的公司是如何做到的呢?
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中一个SSM注册文件,即Section 14注册信息表格。你会发现,董事本人的地址是否是由秘书公司提供的马来西亚住宅地址?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大家可以根据我上面分享的公司法条例来判断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