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入税务豁免 香港稅務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如果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的地點不在香港,則無須在 香港納稅,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稅務豁免或事先裁定。 申請海外收入稅務豁免的一般條件: ‧ 沒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 報價單、合約、訂單的準備、洽談及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 貨物不經過香港及存倉 ‧ 沒有在香港聘請員工或代理人替公司從事採購或銷售活動 ‧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採購或銷售人員不曾到香港進行採購或銷售行為,或與客戶會面洽談合約 ‧ 服務提供地點不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