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新查冊安排规定

2021-08-25 16:15 一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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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个人资料隐私的保护,香港政府就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内所存载的个人资料实施新查册安排。


新查册政府安排之前,公众可以在香港注册处登记册中查阅信息和资料,这包含了个人资料如公司董事常住地址完整的身份证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例规定,对香港公司可供公众查阅的资料做了限制,以下资料将会被归类为受保护资料:

1) 董事的常居地址

2) 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

以上,董事的常居地址将会由通讯地址代替,身份识别号码将由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除了指明人士外,公众将不再可以从公司登记册内查阅受保护信息。


新的查册安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落地:

1)第一阶段(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

香港公司可在其登记册内替换受保护资料,给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

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除「指明人士」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3)第三阶段(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

资料当事人可向香港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注册处提出查阅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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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人士」

指明人士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指明人士为:

1)该公司的成员;

2)政府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3)根据法例获得委任或担任负责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4)《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下在香港律师行执业的律师以及在香港律师行/外地律师行执业的外地律师;

5)《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下的执业会计师;

6)《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的认可机构;

7)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人士。